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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丨关于养老土地政策核心内容

发布:2019-01-29

2011-2017 年,国家关于养老土地政策核心内容摘要 :


1)201112: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国办 发[2011]60 )

核心内容: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 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 划拨。

2)20127: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 [2012]129 )

核心内容: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 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 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2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 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4)2013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

核心内容: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要完善土地 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 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5)20144: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核心内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 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6)20161014: 国务院常务会议

核心内容:要消除制约养老、教育、体育等消费的体制机制障碍。清理取消申办 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支持将闲置的旧厂房、办公用房和转型后的公办培 训中心、疗养院等改造成养老设施。

7)201611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

核心内容: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引导社 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 求。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城镇中废弃工厂、事业单位改 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 设施。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 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8)2016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691

核心内容: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 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 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 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9)2016109:《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 [2016]179 )

核心内容: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 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 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0)20172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

核心内容:流程简化优化。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 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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